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司促,6706,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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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曾立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6,435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債務人曾立維前於108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29,385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96,435元,及自110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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