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司促,6729,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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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文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金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票據法第133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之形式外觀上審查,票據上均無任何關於利率約定之記載,則債權人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之利息利率僅得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故債權人請求超過年利率百分之6之利息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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