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司促,6770,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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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湘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0,5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羅湘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15日止累計110,595元正未給付,其中102,934元為消費款;

7,361元為循環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77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2,934元羅湘怡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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