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司促,6877,2021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祐嘉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鄒國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明璇

一、債務人祐嘉鞋業有限公司、鄒國良、林明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43,604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3日起至110年9月2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38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9月3日起至111年3月2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81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25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