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司促,7383,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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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素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素美

陳逸駿


一、債務人許素美、陳逸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70,600元,及自附表編號1、3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許素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00元,及自附表編號2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簽發之支票,其中票據號碼為ZY0000000號之支票其票載之金額僅為新臺幣375,300元,債權人依票據法律關係就該支票僅得請求票面記載之金額,是債權人關於該支票請求超過新臺幣375,300元之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其中票據號碼為PN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之支票,債務人陳逸駿並未於該支票後背書,有債權人提出該支票背面之影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陳逸駿就該支票依法自不負背書人責任,債權人關於該支票請求債務人陳逸駿負連帶給付責任部分,於法亦顯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編號 金 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票據號碼 1 495,300 民國110年10月15日 6% PN0000000 2 250,000 民國110年10月15日 6% PN0000000 3 375,300 民國110年10月1日 6% ZY0000000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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