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司促,8117,2021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瑞品

林正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6,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瑞品於民國102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林正修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計新臺幣256,678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瑞品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86,50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林正修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081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500元 林正修、林瑞品 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500元 林正修、林瑞品 自民國110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