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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鍾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鍾秀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林哲宇即郁豐園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4,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林哲宇即郁豐園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貸款、票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於民國110年5月28日登記在案。
而債務人林哲宇即郁豐園藝於110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貸3,400,000元,惟自110年8月31日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定前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哲宇即郁豐園藝尚有3,40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貸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1月3日通知相對人鍾秀琴、債務人林哲宇即郁豐園藝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0年度司拍字第67號 所有權人:鍾秀琴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草屯鎮 土城 596 86.07 全部 備考 鍾秀琴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7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2層 一層:37.99 二層:40.91 總面積:78.9 全部 中正路143號 備考 鍾秀琴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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