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司拍,73,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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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廖政棋
相 對 人 鍾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經登記在案。

而相對人負欠聲請人200,000元已屆清償期,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清償,惟相對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通知相對人鍾秀琴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73號 所有權人:鍾秀琴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草屯鎮 土城 596 86.07 全部 備考 鍾秀琴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7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2層 一層:37.99 二層:40.91 總面積:78.9 全部 中正路143號 備考 鍾秀琴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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