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家繼訴,43,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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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湯振輝

被 告 湯振華

湯振誼

湯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林栖所遺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按如附表「兩造協議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二、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林栖所遺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存款,按如附表「兩造協議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由原告湯振輝、被告湯振華、被告湯振誼各取得3分之1。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又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湯家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栖(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長子即被告湯振華、次子即原告湯振輝、參子即被告湯振誼、長女即被告湯家齊,應繼分各為4分之1。

被繼承人林栖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於110年3月30日簽訂「母親林栖遺產分配協議書」,依附表兩造協議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該等遺產。

嗣後原告邀同被告湯家齊依前開遺產分配協議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被告湯家齊竟拖延不辦理,不得已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協同就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按兩造所立之遺產分配協議書之方法,辦理遺產分割及登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部分:㈠被告湯振華、湯振誼到庭均陳稱:對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請求將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原告及被告湯振華、湯振誼等三人平均分配等語。

㈡被告湯家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

而民法第1164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共有物之協議分割,祇須共有人全體同意分割方法,即生協議分割之效力,不因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協議分割取得之利益不等,而受影響。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9年1月16日死亡,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各為4分之1,兩造於110年3月30日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訂立遺產分配協議書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母親林栖遺產分配協議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有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1年1月10日投稅房字第1110100625號函所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及本院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觀諸兩造所簽訂之遺產分配協議書業已明載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且被告湯家齊同意放棄被繼承人所遺所有財產,被繼承人所遺所有財產由被告湯振誼、湯振華、原告湯振輝3人自行分配。

湯家齊於109年1月17日及1月31日各別領取新臺幣(下同)29萬元及630元已用於被繼承人之喪葬費,被告湯振誼、湯振華、原告湯振輝3人同意不予追究等語,而原告到庭主張遺產分配協議書內記載所有財產由被告湯振誼、湯振華及原告湯振輝3人自行分配,係指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被告湯振誼、湯振華及原告湯振輝3人均分等語,被告湯振華、湯振誼到庭亦同此表示(見本院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另被告湯家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無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綜上,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間既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如何分配達成一致之協議,並簽訂系爭遺產分配協議書,則兩造自應受系爭遺產分配協議書之拘束。

從而,原告依照系爭遺產分配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附表「兩造協議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辦理遺產分割及登記,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附表:被繼承人林栖所遺遺產及兩造協議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存款金額 兩造協議分割方法 1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由原告湯振輝、被告湯振華、被告湯振誼各取得3分之1。
2 南投縣○○鄉○○○段00地號土地 7751分之3751 3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4 南投縣○○鄉○○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南投縣○○鄉○○○路00巷00號) 全部 5 水里北埔郵局存款 新臺幣35萬3824元及其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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