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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金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之性質,屬非訟事件,自有前開規定之適用,且應依前開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其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繳納聲請費,並未提出法定應附具資料到院,已不合程式,且致本院無從核定其標的價額。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春德公司之最新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資料。
二、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以下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有其他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交易市值,並提出證明。
㈥如為不動產,載明其地號、建號或稅籍登記資料、有無設定負擔(擔保金額)或信託、交易市值,並提出登記登記謄本、交易市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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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記載以下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現有債權(含稅捐)之債權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
五、提出債務人清冊,應記載以下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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