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旆君
被 告 洪李麥
洪進祥
洪進智
洪進義
洪凱殷
楊珮珍
受 告知人 洪進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關於「南投縣草屯鎮農會之存款1萬6,49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之存款164.9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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