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訴,47,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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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洪美女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門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秉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價服務費用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l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4,725.9平方公尺之土地,本院測繪原告提出分割方案完竣後,該分割方案有金錢找補之需求,因而囑託秉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該事務所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致函本院及原告,陳明本件鑑價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55,700元,請原告於5日內繳納鑑價服務費用,嗣於111年6月23日函知本院原告迄今尚未繳費已延宕鑑價作業期程等情,有上開秉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文在卷可參,經本院通知原告預納鑑價服務費用,原告陳報其1人墊繳實有困難。

然該鑑價服務費用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原告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無法進行,為免案件進行之稽延,影響其他共有人之權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秉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價服務費用255,700元,如逾期未繳納,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處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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