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林魏實
兼特別代理人 陳冠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 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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