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0,重訴,17,202207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錫銘 住○○市○○區○○路0段○○巷000弄 00號 賴勁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小慧 住○○市○○區○○街0巷0號 上列當
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小慧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萬2,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2,172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1萬2,172元,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6日1日、6月2日送達上訴人楊錫銘、賴勁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