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亡,11,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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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朱金井 失蹤前籍設南投縣○○市○○路0號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朱金井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朱金井(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於南投縣○○市○○路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朱金井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朱金井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金井(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於南投縣○○市○○路0號)已年滿95歲,其於97年9月30日經南投○○○○○○○○○戶籍員依職權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報案協尋列失蹤人口,迄今均未尋獲。

相對人失蹤無親人,戶籍內無其他親屬資料,且多年戶籍無異動,並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檔存列管之退除役官兵或眷屬,無相關安置事宜,此外,相對人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在監押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勞保投保紀錄、納骨堂及公墓收存資料,且查無108年起有安置於社會安置機構或領有政府相關褔利補助及社會救助津貼之紀錄。

清查結果相對人自97年9月30日報案協尋列失蹤人口後即行方不明且無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狀態,應屬失蹤,且迄今已逾3年,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派員訪查相對人戶籍所在地,據覆該址已無人居住,訪視周遭住戶,住戶王淑美表示不曾見過相對人,綜上,相對人年滿80歲,迄今失蹤已逾3年,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111年6月1日投戶字第1110001708號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2月23日輔服字第1100013159號函、在監在押記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110年2月25日投興警防字第1100002255號函、南投○○○○○○○○110年2月2日投戶字第1100000343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2月3日移署資字第1100018899號、110年2月22日移署資字第1100024659號函、內政部警政署110年2月17日警署防字第1100057556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2月22日保費資字第11013059150號函、南投縣南投市公所110年4月28日投市殯字第1100010343號函、南投縣政府110年4月27日府社助字第1100097450號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111年9月27日投興警偵字第1110012272號函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在卷可參。

四、又相對人查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其勞工保險於68年4月4日即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退保,另查無入出境、前案及在監在押等紀錄,亦無申辦電話使用之紀錄,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為憑。

綜上事證,堪認相對人確已離去其住所且未與任何家人至親聯絡,其自97年9月30日起失蹤,失蹤當時已年滿80歲,迄今失蹤已逾3年,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告,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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