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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清水
相 對 人 豐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輝
相 對 人 林松河即鼎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3月3日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由資方(即相對人)給付上述合意金額新臺幣55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經南投縣政府於民國111年3月3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11年3月3日調解成立一節,業據其提出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經本院函調南投縣政府兩造勞資爭議調解資料查閱屬實。
而依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記載:「經雙方調解同意,不究理由,由資方給付上述合意金額新臺幣55萬元,勞方將其醫療收據等資料交給公司,由公司幫忙向團保保險公司報出險給付,保險公司給付金額不足部分,由資方於二星期內補足金額達到 55 萬元整,雙方同意保密條款,也同意拋棄其餘民刑事一切請求權,雙方達成和解」等語,相對人應負最後給付責任,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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