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1,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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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玟琦


林煒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4,08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玟琦於民國105年至109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煒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04,08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玟琦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04,08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煒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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