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1128,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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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688元,及自民國97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6月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79,68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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