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179,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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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奎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榮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原告之訴不備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查債權人聲請狀雖記載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惟並未陳明利息之利率為何,致本院無從知悉債權人欲請求之利息其確定內容。

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請求利息之利率,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則債權人關於利息部分之請求,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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