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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宮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黎氏靜即邱逢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逢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358元,及其中新臺幣26,572元,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查本件債權人另對債務人邱小妹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該債務人之住所戶籍資料已108年3月15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該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對其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債權人關於就債務人邱小妹之聲請部分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又債權人另對債務人邱齡慧、邱音傑、邱文聰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逢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邱逢洲所積欠之信用卡債務等語。
惟查,邱齡慧、邱音傑、邱文聰對被繼承人邱逢洲已依法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89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職權查詢司法院家事公告查詢系統,並有前開拋棄繼承事件之網路公告內容在卷可稽。
是邱齡慧、邱音傑、邱文聰就被繼承人邱逢洲既以合法聲明拋棄繼承,則其依法已非被繼承人邱逢洲之繼承人,對於邱逢洲之債務自不負清償之責任,而本件債權人卻仍以其等為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其該部分之聲請於法即顯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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