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297,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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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楊恩騏

楊志惠

鄒碧鎣即鄒淑慧



一、債務人楊恩騏、楊志惠、鄒碧鎣即鄒淑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7,891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楊恩騏、楊志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恩騏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楊志惠、鄒碧鎣即鄒淑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一張,並陸續動用撥款9筆,共計新臺幣269,484元整,另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楊志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一張,並陸續動用撥款2筆,共計新臺幣42,00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楊恩騏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79,8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楊志惠、鄒碧鎣即鄒淑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297號
利息:
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7891元 楊恩騏、楊志惠、鄒碧鎣即鄒淑慧 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002 新臺幣42000元 楊恩騏、楊志惠 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7891元 楊恩騏、楊志惠、鄒碧鎣即鄒淑慧 自民國110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2000元 楊恩騏、楊志惠 自民國110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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