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3099,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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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戊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耀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01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最多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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