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3126,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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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紀志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子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記載「…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等語,是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約定之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聲請發支付命令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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