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正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7,6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4年8月30日清償,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
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0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10月起,分期80,利率3.88%,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五)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2月9日,餘欠現金卡本金15,924元、信用貸款本金133,333元、信用貸款本金88,414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七)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4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24元 黃正鋒 自民國97年2月1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2 新臺幣133333元 黃正鋒 自民國97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003 新臺幣88414元 黃正鋒 自民國97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33333元 黃正鋒 自民國97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88414元 黃正鋒 自民國97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