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彭敬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2,4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彭敬閔於1.民國109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10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2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1,07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1,42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4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078元 彭敬閔 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01420元 彭敬閔 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078元 彭敬閔 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6,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點2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002 新臺幣201420元 彭敬閔 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6,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