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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首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5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以新臺幣4,16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7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2個月,以新臺幣8,35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7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3個月,以新臺幣12,58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7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3個月至6個月以內者,以前開本金金額(新臺幣300,05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7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以前開本金金額(新臺幣300,05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94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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