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5340,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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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完

陳靜君

陳棠茂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登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94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947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21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被繼承人陳登城之遺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棠茂給付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陳報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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