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5533,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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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鑫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湘綾即陳美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47,019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新臺幣89,998元,及自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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