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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欵即全興美術花板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仁鋒商行
法定代理人 楊儒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7,2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附表: 編號 本 金 金 額 ( 新 臺 幣 ) 利息起算日(民國)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利息利率 (年利率%) 001 74,711元 110年9月27日 5 002 33,034元 110年10月27日 5 003 39,790元 110年11月27日 5 004 34,992元 110年12月27日 5 005 37,496元 111年1月27日 5 006 40,586元 111年2月27日 5 007 45,676元 111年3月27日 5 008 19,620元 111年4月27日 5 009 32,182元 111年5月27日 5 010 25,424元 111年6月27日 5 011 3,734元 111年7月27日 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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