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5610,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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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羅招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370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16)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16)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羅招富於民國92年0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其中本案原信用貸款之借據約定書因不慎遺失,誠祈見諒;

故僅提出貸款申請書、本票等為本案借貸關係之依據。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9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申請書、本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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