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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 1 5,00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5,00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5,000元 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0,000元 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債權本金:新臺幣35,000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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