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素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彥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發票人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羅彥富 300,000元 CNA0000000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6% 羅彥富 300,000元 CNA0000000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7日 6% 合計 600,000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