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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育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5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票據法第133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依票據法律關係為請求,而其提出債務人所簽發之票據,其中如附表所示票據號碼TNA0000000號、TNA0000000號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111年6月15日、111年5月3日,有前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故債權人關於前開支票請求各該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發票人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期 利率 洪連榮 550,000元 TNA0000000 111年1月8日 111年6月15日 6% 洪連榮 100,000元 TNA0000000 111年4月30日 111年5月3日 6% 洪連榮 100,000元 KU0000000 111年5月8日 111年5月9日 6% 洪連榮 100,000元 KU0000000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9日 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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