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6860,2022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義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68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1,140元,及自110年6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990元,及自110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170元,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220元,及自11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326元,及自11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183元,及自11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470元,及自11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