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德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宇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11月2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