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902,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滋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678,64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1,355,600元,及自110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判參照】。

經查,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洪文清發給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洪文清已於本件聲請前之107年11月25日死亡,有該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洪文清於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而債權人仍聲請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該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其聲請即屬不備程序合法要件,且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債權人關於對債務人洪文清聲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