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司促,905,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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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呂懿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昱愷兼邱得楨之繼承人


張慧文兼邱得楨之繼承人


邱信瑋即邱得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邱信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得楨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邱昱愷、張慧文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8,772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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