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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曹東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李春元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暨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春元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2個月內承認繼承;
被繼承人李春元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李春元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春元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
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所在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此為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李春元(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里○○巷0○0號)係經國防部核准退除役官兵,由聲請人輔導之單身榮民,於111年1月24日死亡,在臺無法定繼承人,遺款現存於臺灣銀行國庫保管,此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榮民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稽,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有處理保管之責,故依同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暨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為本件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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