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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洪盛雄
相 對 人 陳汪盼
兼法定代理 陳建志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汪盼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陳汪盼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時,其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須為抵押物現所有權人,方屬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8號、87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建志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4,052,5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9月17日,並以相對人陳汪盼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陳汪盼、陳建志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額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陳建志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借款契約書(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1月18日通知相對人陳汪盼、陳建志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
經查,相對人陳建志現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並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又本件除駁回部分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4號 所有權人:陳汪盼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北松嶺 883 244.64 全部 備考 陳汪盼 2 南投縣 名間鄉 北松嶺 884 3149.10 全部 備考 陳汪盼 3 南投縣 名間鄉 北松嶺 885 325.2 全部 備考 陳汪盼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20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農舍、鋼筋混凝土造、002層 一層:154.71 二層:160.1 總面積:314.81 全部 松柏街119、121號 備考 陳汪盼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相對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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