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婚,7,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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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與原告離婚等事件,應繳納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以110年度家補字第102、10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0年11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則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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