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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郁芸
相 對 人 吳圳園
利害關係人 劉長政
劉郁芳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吳圳園(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ZZZZ; &ZZZZ;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劉長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ZZZZ; &ZZZ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吳圳園之監護人。
三、指定劉郁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吳圳園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吳圳園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郁芸為相對人吳圳園之次女,相對人自民國101年起因罹患阿茲海默症,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相對人配偶劉長政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長女劉郁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劉長政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女劉郁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①聲請人具狀之陳述。
②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⒊㈡劉長政願擔任監護人、劉郁芳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⒋㈢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相對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㈣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人財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⒌㈤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111 年2 月14日111竹秀管字函附之監護宣告鑑定報告書。
三、相對人有明顯嚴重認知功能障礙,記憶及判斷功能障礙,正常解決問題之能力受損,而認相對人因上述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相對人之配偶劉長政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女劉郁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吳圳園之財產,應會同劉郁芳,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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