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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賴帛江
賴帛賢
李驊峯
張湘芩即張湘岑
張昶威
張振峻
羅大淮
邱逸傑
紀冠羽
姜智松
張圻鴻
葛承洧
高立洋
鄭偉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南屏研修院文教基金會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本院依系爭建物112年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萬2,400元(見本院卷第23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30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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