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訴,34,2022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原 告 李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木旺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李木旺等人之租佃爭議,雖由南投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審理,惟此事件經移送本院後,已屬獨立之訴訟事件,然原告並未具體敘明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本院應為如何之判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

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訴狀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而上開裁定已於111 年1 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