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訴,409,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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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張學本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 告 莊汶潔(即莊國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汶潔為被告莊國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

所謂繼承人,係指民法繼承編所規定之遺產繼承人而言。

倘就遺產已為分割時,應由分割取得之繼承人,承受與該特定遺產物權有關之訴訟,始符法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即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莊國勝於訴訟繫屬中死亡,由全體繼承人之一被告莊汶潔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繼承登記,有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系爭土地查詢資料、異動索引可參(本院卷一第516、519-521頁、卷二第83、221-232、233-241頁)。

被告莊國勝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且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莊汶潔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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