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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林業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坤樹、江政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4,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含繕本2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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