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訴,72,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劉進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以訴狀表明: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未具體表明被告、訴訟標的及訴訟聲明,且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補字第36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本件之被告、訴訟標的及訴訟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3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