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訴訟代理人 林裕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林柳堙 陳宗儀 林鴻爵 無 79年6月28日 80年6月28日 1,000,000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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