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代 理 人 林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水里鄉民代表會 葉銘豐 水里鄉農會 110年7月2日 3,270元 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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