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1,除,2,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代 理 人 徐雅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名冠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周通信 台中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0年6月5日 67,542元 NW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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