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光晟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力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桔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1年1月15日 388,176元 C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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